厦门市目前对挥发性有机物的主要控制规定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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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7-04 11:32:15
问题回答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规定: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 截至2018年底,厦门市针对挥发性有机污染物的控制,陆续发布了《厦门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加强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第一阶段)的通告》(厦环控[2016]40号)、《厦门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加强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第二阶段)的通告》(2018年1月31日发布)、《厦门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加强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第三阶段)的通告》(2018年6月6日发布),主要针对化工、印刷、表面涂装行业、船舶制造维修行业、橡胶制品业、制鞋业、工艺品制造业等7大重点行业所产生VOCs污染物提出防治要求。此外2018年12月3日发布的《厦门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5/323-2018)中,其中对挥发性有机废气的排放控制也进行了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