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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小知识第一百六十六期:工业噪声填报指南

发布时间:2025-04-14 09:11:17 浏览数:382人

生态环境部发布《关于开展工业噪声排污许可管理工作的通知》,对工业噪声纳入排污许可管理作出部署。为方便排污单位填报工业噪声模块,今天为大家带来工业噪声模块填报指南,供企业朋友们参考。

一、填报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04号)

2.《排污许可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36号)

3.《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工业噪声》(HJ1301-2023)

4.《关于开展工业噪声排污许可管理工作的通知》(环办环评〔202314号)

二、实施范围

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 属于工业行业(行业门类为BCD)的,且依据《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9年版)》(以下简称《名录》)属于第399类应当纳入排污许可管理的排污单位。

三、实施时间

排污单位应于2025年前完成工业噪声纳入排污许可证管理相关工作。

对于实施范围内首次申请排污登记或排污许可证的单位,应在排污登记表或排污申请表中填报工业噪声管理相关内容。

已持有排污许可证的排污单位可在2025年前通过延续(现有排污许可证届满的)、重新申请、变更排污许可证,增加工业噪声排污许可管理事项。

已纳入排污登记的排污单位,可在排污登记表延续或变更时增加工业噪声管理要求。

四、填报程序

1.登录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http://permit.mee.gov.cn/permitExt/defaults/default-index!getInformation.action

2.点击网上申报

图片1(1).png

3.输入账号和密码,进入填报模块

图片2(1).png

4.选择许可证业务类别

5.选择工业噪声排放信息模块,点击右上角添加按钮,逐项填写

图片4(1).png



6.登记表填报、变更流程

五、证后管理

1.执行报告

工业噪声排污单位应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的内容、频次和时间要求,通过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提交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工业噪声相关内容应按照《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工业噪声》(HJ1301-2023)要求统计相关信息,纳入年度执行报告。

年度执行报告中工业噪声内容应说明排污许可证执行情况,包括工业噪声排放基本信息,自行监测执行情况、环境管理台账执行情况、信息公开情况、其他排污许可证规定的噪声相关内容执行情况、附图附件等。排污许可证年度执行报告样表(工业噪声)参见《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工业噪声》(HJ1301-2023)附录D

2.法律责任

1)无证排放噪声或超标准排放噪声

《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无排污许可证或者超过噪声排放标准排放工业噪声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 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一)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

(二)排污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未申请延续或者延续申请未经批准排放污染物;

(三)被依法撤销、注销、吊销排污许可证后排放污染物;

(四)依法应当重新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未重新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

2)自行监测不规范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七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

(一)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单位未按照规定对工业噪声开展自行监测,未保存原始监测记录,或者未向社会公开监测结果的;

(二)噪声重点排污单位未按照国家规定安装、使用、维护噪声自动监测设备,或者未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的。

《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 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

(三)损毁或者擅自移动、改变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

(四)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安装、使用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井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或者未保证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正常运行;

(五)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制定自行监测方案并开展自行监测;

(六)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保存原始监测记录;

(七)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公开或者不如实公开污染物排放信息;

(八)发现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传输数据异常或者污染物排放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等异常情况不报告;

(九)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控制污染物排放要求的行为。

来源:宿迁生态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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